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来 自 西 陆 军 事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另一面:百无一用的盐业专营
2013年3月8日,淘宝网因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中关于食盐不能跨地区销售的规定,被要求所有食盐下架后;日前,重庆再次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私盐的大案,缴获的冒充食盐的工业盐近90吨。十余年来,打破盐业专营的声音不绝于耳,盐业专营在当下也早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以“国家利益”为名保全专营,其基础已不存在
盐税的贡献已日渐减小,不能再以“保障税收”为由说明维持专营的合理性
中国历朝历代都实行了盐的专营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因为认识到盐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而又无可替代的物资,而对其征税能有效保障税源的稳定,所以自春秋时期起,统治者几乎都施行垄断盐业的制度,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建国之初,盐税仍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盐业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渐减小。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中国盐产量世界第一,食盐供给充足,专营与“社会安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食盐业关系到社会安定”是在“食盐匮乏”的预设条件下才能得出的结论。古代,乃至建国初期,食盐因相对缺乏,才成为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休戚相关的物资。以前中国的盐以海盐为主,因受气候影响大,产量不稳定。近十年井矿盐和盐湖发展迅速,很多内陆地区都以湖盐和井矿盐为主。盐的产能从1987年的 1800万吨猛增到2000年的4000万吨。2011年,中国盐产量8198万吨,位居世界第一位。
专营单一供应碘盐,引发碘过度疾病
在现有的专营体制下消费者只买得到碘盐,即便因碘过量患上甲状腺疾病也得继续“被补碘”
制盐企业按中盐公司的计划指标生产碘盐,消费者购买时没有选择余地,不得不被动接受加碘盐。这使公民健康出现新的问题,不论是碘充足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都出现碘摄入过量的问题。中国营养学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加碘盐中,碘含量一般在每公斤20至50毫克,中国人每天的摄碘量就达到了200 至500微克,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200微克/天的安全标准。中国医科大学教授经过五年研究证实了在一些高碘区,如果再在盐里加碘,就容易诱发甲亢和甲状腺结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特聘外科专家:“我们去年一年就收甲状腺癌就看了205例,比十年前要高十倍。”
取消专营能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种类的食盐供不同地域的消费者购买。有了竞争的盐业市场,并不会导致碘盐的消失。“取消专营生产企业就会为了成本不加碘”,这种说法并不成立。盐加碘成本很低,1吨食盐加碘的成本不到20元。加碘盐与非加碘盐会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达到一种平衡。
专营不是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
专营体制下也有企业因盐业垄断造成的高价而以工业盐代替食盐,食盐安全的保障应为“监管”而非“专营”
取消专营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管。盐业专营的弊病是刚性的,而对于有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是能够通过完善盐业法律体系、严格监管得到解决的。这也恰恰是盐业管理部门应尽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