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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低保追刑责 体现“法的进步”
时间:2014-04-23 08:48  浏览次数:

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对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者将追究刑责。这是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作出解释。(4月22日《新京报》)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事立法的缺陷也日益凸显,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法律公正的角度,很有必要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解释,以实现对法律的完善和补充,更好地发挥刑罚的统一性。刑法和刑事诉讼作为社会治理最基本的法律之一,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将会让“有法可依”更有成色。

在现实之中,骗低保、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泛滥成灾,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其在执行过程,由于现行的刑法对其行为没有追刑的明确规定,造成了“法无禁止便可为”的模糊性。以公众最为诟病的骗低保为例,虽然从性质上,骗低保已经形成了诈骗和侵占,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地在处理上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宝马的“低保户”,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向相关经办人员行贿,获得了吃低保的资格并长期骗取国家经费。一方面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又挤占了真正需要保障者的机会,导致社会不公诱发社会怨气,社会影响很大。而在具体的处理上,很多地方都是以罚代法,或问责相关责任人,或剥夺骗保人员的低保资格,严格一点便是追回其骗取的金额,却鲜有对其追究刑责。风险和成本过低就无以形成震慑效果,骗取行为也就始终难以禁绝。

其他如食用濒危野生动物、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大多都是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追究,最后造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补强刑法规定,将其纳入追刑范畴,让其符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成为“法外之地”。由此既可以体现法律平等的原则,又可以通过法律本身的完善,对违法行为泛滥之势形成遏制。虽然入刑并非一把万能剑,但从食品安全入刑和醉驾入刑来看,其效果值得期待。

现实之中,一些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可依”,结果自然便是“轻易违法”和“不易执法”。以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例,现行的刑法主要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上非法狩猎行为,这些都属于“供给之控制”,但对于需求方法的管束,却没有纳入追刑的范畴,使得“食客”们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的目的就不会实现。补齐这一短板之后,就可以从供需两端发挥法律的作用,从而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虽然法制和法治只有一字之差,实现从法制到法治也有很大的距离,但法制的完善是走向法治的基础。对骗低保追刑责体现“法的进步”,从某种意义讲,这也是法治的现实需求。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其本身也是对法治的一种重视。不过,正如很多人所议论的那样,包括“公务员吃空饷也应入刑”和“行贿也应严格刑罚”等等行为,如何补齐法律短板并全面实施,实现真正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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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