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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比刑讯逼 供更可能造成错案”(等7则)
时间:2014-04-23 09:31  浏览次数:

  诱供比刑讯逼 供更可能造成错案

  人们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的根本原因,但事实是,刑讯逼供必须配合诱供才能构成错案的原因。司法人员应当认识到: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制造错案。

  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的因素是诱供。对此命题有三个论证: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宗旨在于,审查“供述是如何获得的,而不在于它是否真实”。司法行为屡屡出错的特点是:(1)拒绝形式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基本立场是不排除非法证据;(2)形式主义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实质主义的重视,法官对供述真实性的审查并不严格。他们只能发现显著错误,对于真假有疑的供述倾向于有罪推定。普遍放纵诱供是其典型司法特征。对非法证据审查不严格,对口供的实质性审查更不严格,这是理性底线的丧失。

  第二,规律性的发现。(1)所有错案都有刑讯逼供;(2)所有逼供都以诱供为核心内容;(3)所有错案都存在虚假供述;(4)法院都回避“诱供调查”,法官对讯问上的逻辑作弊不闻不问,从而放弃了禁止诱供的责任;(5)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诱供,生怕被告人翻供;(6)几乎没有作出过“存在诱供,供述不能采纳”的决定,发回重审案件几乎都没有提及诱供是非法的。

  第三,刑事诉讼法在渐进演变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始终没有禁止“以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供述”,直至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引诱、欺骗”仍然没有列为非法证据的典型方式(参见刑诉法第54条)。这种法律现象表明,我国的司法理论没有意识到“逼供+诱供”是司法犯错的主要模式。我们缺乏一套认知诱供和禁止诱供的规则和方法。

  诱供没有成为司法的禁止行为,与刑事证据理论的困惑有关。人们普遍误解了“禁止欺骗”的原理,不少人认为禁止欺骗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怀疑“禁止欺骗”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伦理要求,对于实质结果并非实用。有人举例说,讯问人员将某一“类似物品”呈于可窥见的地方,犯罪嫌疑人以为警方已经起获赃物,他便招认犯罪,是被欺骗了——这种方法伦理上不正当吗?不,它正当,而且它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欺骗。

  任何诱问都是欺骗性的,但法律禁止的“欺骗”所具有的特征是:歪曲法律、虚构事实。根据这两个特征是否存在,可以区别:有的诱问允许,有的诱问不被允许,诱供属于被禁止的那一类诱问。诱供的实质是通过欺骗行为诱导或误导被问人作出讯问者期待的供述,但由于无法获得最终的验证,讯问者自己也无法确信供述是否真实。诱供的作弊性,并不在于诱,而在于诱而产生无知之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张成敏

  1. 公正情怀是司法必需品

  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司法则是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老百姓而言,再也没有什么比司法不公更让人绝望的事了。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上,更关乎每一个当事人心理认同和法律信仰。因此,每一次法律的适用,并不单纯是逻辑推演,也包含着对个体悲欢命运的关怀。每一次有益的审判或者执法,既需要法官铁石心肠地适用法律,更需要用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去唤起当事人对法律和司法工作的共鸣和支持。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公众的司法信仰源于司法者公正地适用法律,源于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平正义的存在。这有赖法官用法律去守护正义、用心灵去贴近心灵、用付出去换得认可。法官若不能用公正情怀取信于民,法治社会的大厦必定会因基石不稳而崩塌。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安瑞超

  2. 应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建议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制度应当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对监护人监护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保障监护职责实现;对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可以委托监护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以充分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3. 建立家庭亲职教育制度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表明,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与家庭教育的问题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问题少年”大多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立法时,有必要规定准备做父母的夫妇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即亲职教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

  4. 应当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

  我国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立法,有关儿童福利的制度分散于各类相关法律和政策之中,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并不顺畅,资源整合程度也不高。为依法保障儿童权益,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综合处处长赵海

  5. 给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快,各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外来人口包括外来未成年人的数量都在持续增加。面对新时期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特点,应当构建涵盖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体系,给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和当地涉罪未成年人平等的司法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

  6. 农村为何成为问题食品的“卸货场”

  就在人们将目光还聚焦在城市食品安全问题的当下,中国农村正以惊人的速度成为问题食品的“卸货场”。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春节期间,尤其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过期食品普遍存在,除翻新再登场之外,部分食品则抹掉生产日期,甚或直接明目张胆售卖。可以说,一些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2月7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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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