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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诉称,2012年7月至9月,该公司先后与俏江南公司分别就石家庄、烟台、宁波三家门店项目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俏江南上述三家门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人工、材料双包,三份合同金额共计为1363万元。上述三家门店于2012年9月至12月先后通过竣工验收,并相继开业经营,但装修工程款尚欠304.05万元未付。
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表示,该公司曾多次催要装修款,俏江南公司也多次作出付款承诺,但一直未履行,一再推托。无奈之下该公司才提起此3起诉讼,要求俏江南支付工程欠款共计304.0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据悉,朝阳区法院已受理这3起案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