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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食品药品有紧箍咒适用无过错原则(2)
时间:2014-01-18 14:37  浏览次数:

  青评论: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新《消保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有意提高名人代言食药产品的门槛?因为在代言之前,他的审查责任会更重,面临的风险也更大——这会使得名人代言的食品药品广告形态减少么?

  杨立新:确实有这样的目的,不仅是新《消保法》,之前的《食品安全法》也有这样的目的,要加重代言人的责任。

  不过这样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减少代言行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除了之前提到的给受害人增加一种保障之外,还能够对广告代言人起到“阻吓”的作用,让推荐人在代言之前,更加慎重地考察产品、谨慎地做决定。

  但是一定要有消费者起诉代言人,并且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才能真正发挥警示作用,规范和减少代言行为。

  青评论:不过,消费者也有可能还像之前一样,想不到去起诉代言人,那样代言人事实上就不用承担责任,警示的效果也就无从谈起了。

  杨立新:这种情况确实现实存在,但不会永远没有人起诉,新《消保法》实施后,这种起诉有可能会增加。但是我们现在宣传还不够,因而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弱。实际上,受害的消费者把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代言人一并起诉,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法可能会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而且,法律规定本身的效果也不容忽视。比如《食品安全法》刚出台时,一些名人出来反对——虽然是“反对”,但至少证明,这已经引起了他们的重视,已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果,在之后的代言行为中,他们不得不更加注意风险。

  青评论:其实代言食品药品,尤其是药品,本身就有风险。因为判断药品是不是真的有效、有没有安全隐患,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这似乎是代言人自身难以评估的。如此说来,是不是名人代言药品这种广告形式本身就有问题?有无必要和可能禁止药品类的广告代言行为?

  杨立新:依我所见,药品广告就应当禁止,尤其是代言形式的广告,应当彻底禁绝。药品有其特殊性,而广告多半都带有夸大、虚假的成分,尤其是那种带有表演性质的——比如说一个人生病了,吃了一种药马上就好了——这种广告不可能是真实的,但这样的广告目前在市场上很泛滥。

  但是,因为目前的《广告法》并没有说要禁止药品类代言,所以这种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禁止药品广告代言行为尚不现实。文/栖灵 制图/田瑚

  部分国家名人代言广告规范

  美国

  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就曾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为其代言受到惩罚。

  英国

  医药和治疗法广告中不可使用证人和证言(名人代言即属于证人证言广告一类),在酒类广告中不可出现年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

  德国

  名人代言的医药广告必须有事实依据,且该名人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名人的广告词不能有鼓动消费者购买之嫌,不能出现“百分之百”、“安全可靠”、“无副作用”和“治愈”等词语。若违反,代言人本人不仅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还会因此入狱。

  韩国

  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在广告中通常只是露个脸而已,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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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