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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宁夏食品药品监督局下发通知,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以根治零售药店小弱现状,并通过药品统一购进、配送、管理和药学服务,进一步保证药品质量。
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申请开办连锁门店优先审批。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设在宁夏行政区域内5家以上单体药店,或由5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重组、加盟组建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有不少于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按经营规模和药品储存条件设置符合GSP要求的配送中心。此外,需根据经营品种及规模设置冷库或配备冷柜,并配备保障冷链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
根据相关法规,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及门店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已取得许可证的,也将予以吊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发生影响其信用等级的行为,食药监部门将其作为连锁企业总部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信用等级被评为失信、严重失信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增加门店或兼并重组其他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