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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的精神及福建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照中国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并于2014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现对该公告补充披露如下信息:
截止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相关承诺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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