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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时间:2014-02-19 09:10  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的精神及福建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照中国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并于2014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现对该公告补充披露如下信息:

  截止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相关承诺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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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