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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就沈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城东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该案件成为青海首例生产“毒豆芽”案件。
沈某某、张某某是山西省运城市人,从2011年至今租赁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废弃锅炉房生产绿豆芽,期间为提高绿豆芽的品质,使绿豆芽外观好看便于销售,先后两次从江苏省金坛市以每支1元的价格,购买在食品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绿豆芽素1000支,之后将该绿豆芽素添加到绿豆芽中,销售至各大农贸市场。
青海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人员在对其现场进行清查时,从现场查扣绿豆芽素116支,成品和半成品绿豆芽共约75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将查获样品送至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绿豆芽中均含有不允许添加和对人体造成损害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