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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这项规定,制革厂经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处理过的所有工业垃圾,都不应该再用来生产食用明胶。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制革厂的工业垃圾皮依然被全国大部分明胶厂作为主要原料,每年共计生产数万吨左右的所谓药用明胶和食用明胶,分别卖给胶囊厂、药厂和食品厂,最后用来加工硬胶囊、软胶囊、糖果、酸奶、饮料和冰激淋等产品。而就连一些明胶厂的负责人都坦率地承认,其实这样的原料是不能用来加工食用明胶的,连他们都觉得这些符合所谓“卫生规范”的明胶根本算不上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