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13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是规范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履职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2013年度共召开十一次董事会,董事梅野雅之、东隆、串田高步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次数超过全年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南》第27条之规定,现将上述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特作如下说明:
本公司董事梅野雅之先生、东隆先生、串田高步先生都是代表日方股东的董事,都是外籍人士,在大冢制药集团担任重要职务。梅野雅之先生任大冢制药株式会社副社长、东隆先生任大冢制药株式会社执行董事兼OIAA事业部部长、串田高步先生担任NC事业担当,长期在国外工作,公务繁忙,经常出差奔波于世界各地,他们的公务时间大多是提前几个月安排。因此,本公司召开董事会的时间经常与他们事先计划的其他公务时间冲突,所以大多没能亲自出席本公司董事会。但是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都是十分关心的,经常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事项,都是经过两大股东会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资料按照规定时间会前由董事会秘书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发给各位董事。董事梅野雅之先生、东隆先生、串田高步先生虽然不能亲自出席本公司董事会,但对董事会会议议案内容都是完全了解的,委托日方董事藤谷阳一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对议案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藤谷阳一先生进行转达。藤谷阳一先生任本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代表日方长期在本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本公司和日方有关事务的联络和沟通,负责本公司与日方合作产品营养棒的全面销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08]574号《关于核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本公司截止至2008年5月20日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99,261,020.4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所需费用计人民币18,698,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0,563,020.40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8)第11693号《验资报告》。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5月20日止全部到位。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79,028,145.46元(其中人民币11,922,692.18元系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增加额,经公司公告补充流动资金),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8,503,262.65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390,064.36元。(含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所孳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增加额人民币4,932,497.24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08年6月,本公司与海通证券(60083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维维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该募集资金专户用于:(1)豆奶粉技改项目(2)婴儿食品饮料及婴儿配方奶粉项目(3)氨基酸保健饮料项目(4)新建塑料彩印外袋及纸箱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及使用。
2008年7月,本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维维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功能性营养食品项目的存储及使用。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银行与兴业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1)中国银行账号为08715308095001,募集资金于2008年5月20日存入该账户,金额为人民币140,061,020.40元;(2)兴业银行账号为409440100100013679,募集资金于2008年5月14日存入该账户,金额为人民币545,397,600.00元(还应扣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支付的保荐费及上市其他费用为人民币4,895,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股款为人民币680,563,020.40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00,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80,563,020.4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在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为中国银行532658228595(详见本报告三(六)),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3,679,005.01元。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