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奶粉案
【当事人】
被告人:高某某,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购买了生产奶粉的机器、奶粉原料及假冒贝因美奶粉商标标识,雇佣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假冒贝因美奶粉并对外销售。后又通过被告人刘某某订购2000个带有“贝因美”注册商标的纸箱用于包装假冒贝因美奶粉使用。期间高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将假冒“贝因美”注册商标的婴幼儿奶粉运往外地途中被查获。公安机关从高某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假冒“贝因美”注册商标的奶粉、飞鹤全脂奶粉、无商标奶粉、奶粉铁筒盖、“贝因美”胶带、贝因美”包装袋、及半自动封箱机、气泵、包装机、送投机等原材料及生产工具。
【典型意义】
一、本案假冒生产的是婴幼儿奶粉,严重影响到婴幼儿身心健康及发育,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应酌情从重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高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时依法判处391000元的罚金,进一步体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财产刑的打击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魏某等人侵害海底捞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
【基本案情】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建立了四个大型配送中心和大型生产基地,拥有员工14300多人,并在全国重点城市开设近70家直营分店。“海底捞”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魏某等多人未经海底捞许可,分别擅自在南阳市开设海底捞时尚火锅店,并在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因此,海底捞公司向南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等四人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南阳中院一审判决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赔偿数额。魏某等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庭审后经调解,当场达成和解协议,魏某等人同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海底捞公司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宣称以一次性清油火锅为主的餐饮企业,旗帜鲜明拒绝地沟油,对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店内公示,对消费者具有一定信赖力。该案件的审理充分表明我省法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知名企业合法权益的勇气和决心,提升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更提高普通消费者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宋河酒业商标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宋词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词酒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公司)
【基本案情】
“宋河”商标1983年注册。宋河酒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7日,后受让该商标。2004年“宋河”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宋词酒业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由谢少坡、李修权共同出资成立。谢少坡与李修克于2011年4月6日受让“宋词”注册商标,后又出具书面声明同意宋词酒业公司使用“宋词”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宋词酒业公司在其酒类商品中突出使用“宋词”文字,且“词”字经过艺术书写后的造型与“河”字十分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误解。一审法院判决宋词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宋词”作为企业字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宋河酒业公司5万元。宋词酒业公司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虽然“宋词”与“宋河”存在一定的区别之处,但是“宋河”商标在2004年即为驰名商标,而宋词酒业公司2010年才成立,此时“宋词”商标与该公司尚无任何关联关系。综合考虑宋词酒业公司没有生产厂房、不拥有“宋词”商标所有权、其被控产品将“词”字艺术化与“河”字十分近似且整体产品包装装潢与宋河酒业公司的产品基本相同、经法庭要求宋词酒业公司仍不能举证证明其曾规范使用过公司名称等因素,法院认为宋词酒业公司注册“宋词”字号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开封黄家包子品牌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珠老黄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以下简称黄家老店)
【基本案情】
开封著名餐饮企业第一楼包子馆系黄继善于民国年间所创,后黄继善之子黄思忠又创立了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经营开封名吃灌汤小笼包子。黄家三代传承至今,已在开封市创立了九家分店,门头牌匾均为“黄家老店”。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开封市乃至全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12月18日,其注册的商标“黄家”被省工商局评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经营的主食也是灌汤小笼包子,该公司先后在开封市区开设三家分店,门头牌匾均为“老黄记”,并于2011年注册了“金珠老黄记”商标。2012年8月2日,本案诉讼中,老黄记公司将企业名称已由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日,黄家老店向开封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老黄记公司注册“老黄记”为企业名称,在开封市内开设多家经营灌汤小笼包子的行为构成对黄家老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老黄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经比对,无论是老黄记公司的注册商标“金珠老黄记”,还是其字号“老黄记”,在文字、构图上均与黄家老店的“黄家”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老黄记公司对黄家老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侵犯。但老黄记公司在与黄家老店无任何历史渊源之情况下,将“老黄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突出使用,显然意在误导公众,产生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宣判后,金珠老黄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