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动态 >
河南通报食品安全等十案例 金龙鱼海底捞遭假冒(3)
时间:2014-04-24 17:22  浏览次数:

  【典型意义】

  我省老字号食品企业众多,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独具特色的老字号食品也有着更高追求和期望。但老字号食品商户维权意识差,对自身商标和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意识普遍欠缺,这就需要来自司法部门的权威帮助和专业引导。本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查黄家老店主张禁止金珠老黄记公司使用其字号时,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保护了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地方特色食品企业的同时,也弘扬了当地传统美食文化。

  7:鸡块米线技术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郑州市某米线店业主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9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了《刘某鸡块米线技术技术与配方使用合同》,刘某许可孙某使用其关于鸡块米线操作方法、配方,合同对技术使用的时间、费用、方法、区域、人员、违约条款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刘某提供其用工协议和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某以合同违约、拖欠技术使用费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在其店内聘用从业人员,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聘用人员的用工协议及身份证复印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所拖欠的技术使用费。一审判决:孙某支付刘某违约金2万元,技术使用费900元。二审审理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在全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良好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普通百姓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对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品牌、技术有了很强的法律意识,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签订书面许可协议等多种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营鸡块米线的食品小店在郑州街头随处可见,味美价廉,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品尝的小吃。本案中刘某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发明了独具自己特色的鸡块米线秘方和操作经验,申请注册了文字商标,并许可多家食品店使用其技术。本案中,刘某的维权行为代表了普通百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觉醒,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全民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8:莲花调味品产品包装外观设计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莲味纯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味纯调味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安县一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味鲜公司)

  原审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9日,王某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上有主视图和后视图两幅图。同日,王某与一味鲜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许可其使用该专利产品,许可实施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07年8月10日,莲味纯调味品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加工、初级农产品分装。莲味纯调味品公司拥有“吉厨”商标。刘某为洛阳一调味品商行的业主,日常经营产品包括吉厨牌美味鲜鸡粉。吉厨牌美味鲜鸡粉产品包装与一味鲜公司的专利产品包装相似,其区别在于:从主视图看,专利图片上“鸡粉”左上方的横列黄色文字为“好又鲜”,被控侵权产品为“吉厨美味鲜”,专利图片上“鸡粉”左下方的黄色文字为“鲜鸡制成”、“真正上等”,被控侵权产品为“鸡味纯正”“鲜味十足”,专利图片上最下方的文字为“上海一味食品有限公司监制”,被控侵权产品为“莲味纯调味品公司”。

  从后视图看,专利图片上为黄色底色,最上方为红色横列文字“好又鲜”,下方为文字和图片的简介。被控侵权产品的上半部分与其正面上半部分一致。2012年11月12日,一味鲜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该是整体综合判断为标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观察方式应是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形进行比对,虽然存在多处差别,但这些不同点并没有改变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也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故二者构成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调味品是普通百姓居家生活不可或缺的食用品之一。由于调味品的地位不可或缺,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大量出现,逐年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鸡粉类调味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生鲜超市和农贸市场都是日常生活中调味品的主要集散地,农贸市场以其网店众多、购物方便而发挥着大型生鲜超市不可取代的作用。

  相比较大型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绝大多数系个体经营,对于食品的真假鉴别能力较弱,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更是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侵权生产厂家也利用了这一点,从而使得农贸市场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这就不仅消费者在农贸市场采购诸如调味品这类商品的时候,要多加防范,注意识别,避免自己在购物中存在误认混淆,而且特对法院加强司法保护,净化调味品市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9:爽歪歪乳酸菌饮料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

  上诉人(反诉原告):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爽歪歪公司)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

  【基本案情】

  娃哈哈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爽歪歪”汉字商标专用权,金华爽歪歪公司是由金华益杯牛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在商品第29类上共申请了第4746182号“爽歪歪”汉字商标、第6098401号“爽歪歪加小牛图形”商标及第6098402号“爽歪歪加娃娃图形”商标,上述三个商标均因在异议处理中,未获核准注册,金华爽歪歪公司受让获得29类上第3422290号“歪歪”注册商标。在经营中,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爽歪歪”汉字商标。娃哈哈公司以金华爽歪歪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金华爽歪歪公司以自己享有相关商标权为由反诉娃哈哈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上一篇:【山西】运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下一篇:从北京国际食品包装展看2014食品包装走势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