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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报食品安全等十案例 金龙鱼海底捞遭假冒(4)
时间:2014-04-24 17:22  浏览次数: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爽歪歪公司在其生产的“爽歪歪”乳酸菌饮料上使用“爽歪歪”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娃哈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金华爽歪歪公司爽歪歪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近似使用的行为,及将“爽歪歪”做为商号在其乳酸菌饮料产品上使用的行为,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较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金华爽歪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 “爽歪歪”乳酸菌饮料产品;并不得再行生产、销售侵犯娃哈哈公司涉案商标权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爽歪歪”商号,赔偿娃哈哈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驳回金华爽歪歪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诉后,经省法院调解,双方于2013年握手言欢,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娃哈哈公司是全国知名企业,其为其享有的商标品牌“爽歪歪”产品投入了高额的广告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成为了畅销的饮料产品,“爽歪歪”产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也是该公司精心研发并在国内最早投入,经过广泛的使用、宣传以及市场营销已经为全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享有了良好的声誉,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和认知度。金华爽歪歪公司自将企业字号更名为“爽歪歪”后,主观上已有傍知名品牌的故意,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围绕“娃哈哈”“爽歪歪”等商标进行类似商标的注册,同时还申请了同娃哈哈公司产品外观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欲通过法律的合法途径“合法”地“傍名牌”。

  本案通过对相同商标、类似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性、权利在先使用的认定从而从法律角度对金华爽歪歪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充分论述,并根据到侵权行为的主观明显故意、侵权时间较长、商标的声誉损害、造成市场混淆等等因素,判决傍名牌企业赔偿40万元。最终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华爽歪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再生产侵犯娃哈哈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娃哈哈的知名品牌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也切实打击了假冒生产企业的侵权行为。

  10:“兵工厂”冷饮食品商标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

  被告:漯河市味美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思公司)

  【基本案情】

  伊利集团创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各类乳制品及冷饮产品,于2001年以来陆续取得“冰工厂”、“伊利牧场(图形)”等商标并将以上商标在其冷饮产品上予以使用。通过不断努力,伊利集团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冰激凌、雪糕生产企业,年产冷饮产品6万多吨,截止2010年,伊利雪糕、冰激凌年产量已连续17年居全国第一。而味美思公司作为一家以生产、销售冷饮食品为主的生产厂家,未经伊利集团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伊利集团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或标识。味美思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侵犯了伊利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法院努力,2013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冷饮食品是普通老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质量好坏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食品冷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注民生、为民司法的法院重要职能之一。本案中,双方对法院主持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很好的保护了伊利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更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既维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更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审判理念,依法保护食品企业合法权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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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