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查封违法生产食品企业
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辖区内一涉嫌违法生产“东北大拉皮”的企业。
当日11时许,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接到举报,称房山区辖区内有一违法法生产、销售“东北大拉皮”的企业,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接报后,稽查大队陈队长立即率队赶赴现场进行执法。
据查,这个生产东北大拉皮的企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六环芦上桥东侧50米处。营业执照显示,该企业字号名称是北京青龙湖金富源豆制品加工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该企业于2010年7月2日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申证单元:其他方便食品),有效期至2013年7月1日。证书到期后,该企业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QS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现场审核未通过。
违法生产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部分工具
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留样间、检测室等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正在生产东北拉皮,车间内摆放着尚未装袋的半成品拉皮63盆,约600多公斤,现场未发现“明矾”。此外,该企业卫生环境条件极差,“化验室”,“成品库”、“留样间”均未按照原有功能使用,就连员工宿舍、楼道走廊也放置着未经包装的拉皮。
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初步认定北京青龙湖金富源豆制品加工厂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原料库”、“一车间”、“二车间”依法进行了查封,同时抽取4个样品,送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违法生产食品企业生产的“金福源东北水晶拉皮”
稽查大队陈队长告诉记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严格准入和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就本案而言,北京青龙湖金富源豆制品加工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陈队长表示,房山辖区内凡是危及人们餐桌安全的食品违法行为,稽查大队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死灰复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本网将进一步跟踪报道。(特约记者:史建芳 记者:许顺喜)责编: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