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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用死猪肉冒充牛肉出售的轩某,被依法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轩某以100元的价格从民权县龙塘镇某村村民李某家中购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猪。轩某将此死猪拉到自己家中进行屠宰,添加胭脂红和牛肉膏煮制后,充当牛肉在集会上卖给了当地群众。
案发后,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轩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畜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人轩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