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买到3盒霉变月饼,超市在赔偿10倍货款并赔礼道歉后,顾客仍要求超市赔偿各种损失10000元,还必须登门道歉。昨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5日内向原告登门道歉。据了解,责令商家去顾客家登门道歉这一判决在南昌是首例。
案例
买到霉变月饼市民状告超市
2012年9月25日,李玲(化名)在南昌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三包月饼,共花费44.4元。中秋当晚,李玲及家人在食用该月饼时,发现月饼已发霉变质。李玲找超市协商解决该事,双方于2012年10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注明:“本商场顾客于2012年9月25日晚购买食品叁条(单价14.8元)。该商品在保质期内产生霉变,且顾客已食用。现就此问题支付顾客食品赔偿款466元。”而其后,李玲以超市未支付赔偿款并赔礼道歉为由诉至法院。
“中秋节当晚,我们食用月饼时发现它已经发霉变质,我80岁的奶奶食用月饼后产生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李玲说,2012年10月1日,她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超市也承认所售月饼质量在保质期内存在严重霉变的问题,并答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她十倍赔偿,支付合理的交通费。但超市未履行协议,为此她才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退货款、食品10倍赔偿款、交通费共10000元。李玲说,在这么大的超市都会买到霉变月饼,一怒之下,她在诉讼中向法庭附上要被告超市登门赔礼道歉的要求。
超市
盒装月饼是否霉变很难发现
超市在法庭上辩称,超市销售的产品尚在保质期内,超市对月饼霉变情况并不知晓,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销售,而超市销售的产品尚在保质期内,并且顾客李玲购买的月饼是盒装的,超市不易发现霉变情况,因此超市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还表示,该超市作为全球知名企业的分店,已经自愿向李玲补偿了损失, 并且向李玲支付了10倍的货款。即便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也已就此赔礼道歉,李玲提出的必须登门道歉要求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
顾客要求超市登门道歉合情合理合法
昨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故此,被告作为霉变月饼的销售者,原告有权依法向其要求赔偿。对于被告所诉因包装不知月饼霉变,其可向月饼生产者另行主张权利,但以此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超市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超市和李玲在2012年10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李玲已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李玲再次要求对方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玲要求超市登门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中秋佳节是我国传统节日,民间有吃月饼象征一家团圆的习俗,李玲在超市购买了月饼后,在与家人一同食用过程中发现月饼已发霉变质,这必然会对节日氛围造成一定影响,故李玲要求超市登门道歉,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商品质量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责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唐律师表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
登门道歉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如果法院判了,对方仍不诚心道歉怎么办?”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再仅仅局限于钱物,在公共通道内堆放杂物,邻里纠纷中使用不当言语或行为,也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移除杂物、登门道歉。西湖法院民庭法官介绍,“行为执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法院这样的“行为执行”较多地出现在夫妻与邻里纠纷中。和过去相比,很多夫妻与邻里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诉诸法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范围扩大、类型增多、难度增加。
法官说,由于“行为执行”的反复性,相比普通的要求给付钱款或者物品的情况,这种强制被执行人登门道歉、移除妨碍物等具体“行为执行”难度更大。比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多是要依靠公民的自我道德约束,上门的法官不仅仅是去要求被执行人做什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