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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经济网乌鲁木齐4月4日电(记者 袁亚光 通讯员 李宇鸿)毛先生近日在新疆昭苏县城一超市购买一瓶3元饮料准备刷卡付账时遭到拒绝,收银员告诉毛先生,超市对于顾客刷卡有“规定”,凡单次购物金额低于50元的,不能刷卡消费。消协的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的有关条款并告知超市负责人:超市的这种设置刷卡“最低消费额”的规定,单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约束,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近日,毛先生在昭苏县城一家超市挑选了一瓶饮料后,来到一刷卡消费通道排队结账,商品总价为3元。当她掏出信用卡递给收银员时却遭到拒绝。收银员告诉毛先生,超市对于顾客刷卡有“规定”,凡单次购物金额低于50元的,不能刷卡消费。由于毛先生只购买了3元的商品,只能付现金,不能刷卡。无奈之下,毛先生只好掏出现金结了账。事后,毛先生很生气,将该超市投诉到了消协。
对此,该超市负责人解释说,超市和银行在结算时,打印一式三份的签购单是有成本的,如果小额刷卡消费数量很多就会给超市增加成本,于是超市就采纳了银行的建议,设置了最低消费限额。“其他很多超市也都有这样的规定。”该负责人说,“而且如果一元、两元还要刷卡的话,收银的速度会很慢。”
消协的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的有关条款并告知超市负责人:超市的这种设置刷卡“最低消费额”的规定,单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约束,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选择付现金、刷卡等各种付款方式。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超市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撤销此项规定,并向消费者致歉。对此,双方对调解结果均很满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