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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余款为何没有及时退回
时间:2014-02-12 09:01  浏览次数:

□本报记者莫小松

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即(2013)百中执裁字第14号,本报去年8月17日曾作报道)一案已执行完毕,但执行余下的2.8903亿元款项至今未依法退回富民公司,导致富民公司各项业务无法运转。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成交后,受买人已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将5.42亿元拍卖款分两次打入了百色中院的执行账户。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款项共2.5297亿元,余下的2.8903亿元款项仍存放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上。

今年1月24日和1月27日,富民公司分别向百色中院和广西高院申请退款,请求把余下的款项及产生的利息作为公司的财产依法退回该公司,但是至今仍未退回。一位法律专家说,案件执行完毕,余款应立即退回被执行人,否则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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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