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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郭新飞还告诉记者,通常一家公司想要采用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基本上会有如下几步:国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并购或换股的方式收购国内公司;重组完成后,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
然而根据“10号文”的相关规定,从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收购国内公司的重组过程,到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都要通过商务部乃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境外上市的难度,甚至可以说是堵死了关联并购、换股并购等主要海外上市的必经之路。因此,至今为止这些规定的申请与审批在实践中仍鲜少启动,相反却让更多郭新飞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改变了企业走出去的念头,而是先让自己的国籍“走了出去”。
在李寿双看来,回顾“10号文”的出台不难发现,尽管不乏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税务总局等众多监管部门的身影,但却始终缺乏被监管方的意见,而没有来自企业的有效制衡,政策往往缺少可操作性。
尽管业界对于“10号文”限制民企海外上市不断进言,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对记者表示,近期仍未听闻商务部调整这一政策的任何消息,至于何时会作出调整,政府的决策还必须考虑全局。
目前,中国股市正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杨平呼吁,希望政府部门能及时对“10号文”的内容以及执行进行调整,为企业开辟通畅、合法的海外上市路径,以免因为一纸文件逼走众多企业家的现象愈演愈烈,造成企业增加时间成本和市场风险;政府丧失对移民企业家监管的权力;社会因企业资产转移到国外而得不到税收反哺的多输局面。
(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