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甘肃省新闻办举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办法”一个“预案”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食安委副主任、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建邦介绍有关情况,并与省农牧厅副厅长妥建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宋保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上述三个“办法”一个“预案”。
高建邦介绍了三个“办法”一个“预案”出台的背景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调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全程覆盖、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近期全省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农村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会议上均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新要求。紧紧抓住“产”和“管”两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四个最严”,下功夫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要严格监管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在省法制办支持下,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等部门,结合甘肃实际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建立最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最为严密的追溯制度为重点,起草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1月26日,省政府召开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这三个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溯问题食品源头,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这三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为适应新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省食安办牵头起草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该预案。预案的发布施行,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就是问责的对象。《问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问责的6种具体情形,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9种具体情形。《问责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和程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提出要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逐步推广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同时,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开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等6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追溯义务及具体方法。要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追溯工作的主要职责和措施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甘肃省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追溯的环节、追溯的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在追溯步骤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先行追溯,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在追溯方式上,先以产地证明、索证索票等纸质追溯为主,逐步实行电子档案、条码标识信息追溯;在追溯环节上,主要追溯农产品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农产品追溯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对追溯工作的职责和措施保障;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追溯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和追溯制度的推进原则,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产品追溯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在追溯示范区建设、标识包装、检测设施设备、宣传培训、追溯信息平台以及激励、奖励政策上予以扶持和支持,强化地方政府推行追溯制度的责任,监管部门有监管力量和手段,生产和经营主体能够有条件、有能力建立追溯制度。《农产品追溯办法》规定了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明确了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对接,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动物产品追溯的办法。提出要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