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扎堆出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甘肃立法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甘肃此次扎堆出台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办法,是建立食品安全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一次尝试,但这些办法能否彻底捍卫百姓的餐桌,同样需要最严格的执行和责任追究
法治周末记者 赵志锋
发自甘肃兰州
2月10日,甘肃省举行的一场捍卫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发布会引来各方关注。两部国内首个食品安全追溯方面的地方法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被公布并开始实施。
除了上述两个办法外,发布会上还公布了《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两个配套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甘肃此次扎堆出台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办法,是建立食品安全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的一次尝试,其中在食品安全追溯领域中的一些创新性规定值得借鉴。但这些办法能否彻底捍卫百姓的餐桌,同样需要最严格的执行和责任追究。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建邦介绍,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加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上述办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据高建邦介绍,这个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办法提出,将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逐步推广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同时,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
办法赋予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开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等6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义务,要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为了顺利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追溯工作的主要职责和措施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农产品质量追溯环节严密对接
《农产品追溯办法》主要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追溯的环节、追溯的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
对于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施的难度,省农牧厅副厅长妥建福介绍说,甘肃农业生产单位规模小、数量大、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收、购、运较为分散,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管理难度大。
甘肃省食安委副主任高建邦介绍说,在追溯步骤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先行追溯,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在追溯方式上,先以产地证明、索证索票等纸质追溯为主,逐步实行电子档案、条码标识信息追溯;在追溯环节上,主要追溯农产品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
办法规定,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明确了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对接,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动物产品追溯的办法。提出要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制度。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在追溯示范区建设、标识包装、检测设施设备、宣传培训、追溯信息平台以及激励、奖励政策上予以扶持和支持,强化地方政府推行追溯制度的责任,监管部门有监管力量和手段,生产和经营主体能够有条件、有能力建立追溯制度。
高建邦介绍,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追溯工作的职责和措施保障;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追溯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和追溯制度的推进原则,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出台的《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的对象。
上述问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等级、组织指挥体系、监测与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预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规定各地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依法控制问题食品及相关物品,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