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天的晚报报道,24日晚上,正和朋友在东升路一家饭店聚餐的林先生给晚报打来电话,说是自己正吃得开心时,忽然饭店里一阵吵闹。“先是顾客和服务员,接着又是顾客和老板,警察都来了,听着好像是为了一块五毛钱。”林先生说。记者赶到饭店时,民警和顾客都已离开,老板告诉记者,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消毒餐具的费用。(阅读详情请扫描二维码)
N直 言
虽然报道没有特别说明双方争论的最终结果,但事实上,我市饭店对消毒餐具另行收费,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对这样的潜规则,笔者认为应该说不,理由如下——
第一,从常理上来讲,顾客到饭店就餐,饭店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是天经地义的。至于饭店是叫自己员工清洗消毒餐具,还是租用外包单位的餐具或是委托外包单位清洗消毒餐具,则是饭店内部管理的事,与顾客无关。如果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用有道理的话,饭店是不是还可以以此类推,向顾客另行收取“菜盆使用费”、“桌椅板凳使用费”、“菜肴配送费”等费用呢?
第二,从饭店的经营成本上来说,饭店租用外包单位的餐具或委托外包单位清洗消毒餐具,的确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是,这样一来,不是相应减少了雇请洗碗工、购买餐具,以及使用自来水、洗涤剂和消毒的成本吗?饭店算账,不能只算增加的成本,而不计算因此减少的成本。退一步说,如果租用外包单位的餐具或委托外包单位清洗消毒餐具真的比自己清洗消毒餐具更费钱,饭店增加了一些成本,也可以打进菜肴成本,最终体现到菜肴的售价上,何必还要消费者为此另行埋单呢?
第三,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餐饮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晚报报道中那家饭店墙上张贴的注意事项中“包装消毒餐具每套1.5元”的字样,可以说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样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来说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类似纠纷在国内很多省市都发生过,从结果来看,只要消费者起诉,餐饮企业全都败诉。
其实,早在2008年8月,中消协就曾对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收费问题明确表态:餐饮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不得将此转嫁给消费者。目前也有许多地方的工商局、消保委、物价部门等,共同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价外加收餐具消毒费”。嘉兴的相关部门,不妨也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无谓的消费纠纷。
原标题 [消毒餐具不该由消费者另行埋单]
以上内容来自:南湖晚报
[责任编辑:黎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