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检〔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新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3年中晚稻和秋粮收购政策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选择部分省(区、市)对辖区内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中的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局委托地方粮食部门进行在地检查,受委托省份包括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的顺序开展,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重点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其他省份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检查方案。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先由企业全面自查,再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15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5日前,由市(地)级粮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的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黑龙江省的复查比例可按10%掌握。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可结合省级复查进行,也可由省级粮食部门单独组织,要确保扦取的样品真实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情况,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受委托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认真审核后编写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份要充分借鉴2012年和2013年受委托省份组织检查的经验,积极创新检查方式,努力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有条件的省份应尽可能将市级普查提前,为省级复查留出充足时间。
(二)其他省份检查进度安排
其他省份检查的时点、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等参照受委托省区市执行,企业自查和省级复查的工作进度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3月25日前制定好本省(区、市)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备案。5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工作,视具体情况择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