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的建议
民进组政协委员 杜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于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公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废止。经过比较研究《新资源食品原料食品管理办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发现新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没有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这一点不符合我国人口众多,食品一直是一个潜在威胁国家安全和生存的现实。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物产丰富、民族众多,中华饮食传流悠久,有着丰富多彩的食品资源,又由于我国食品加工业落后,研究粗浅,有大量安全可靠食品没有开发出来,特别一些具备民族特点的食品都没有走上市场,没有发展为食品产业。为了民族食品工业发展和边少地区民族食品工业发展,发掘民族食品的潜在效益,应大力推动新食品原料的开拓,使民族食品产业化走上国内外市场。在《新食品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应有鼓励发掘新食品原料的指导思想和相关的原则,鼓励开发新食品资源,不应为了“安全”就改变了基本的方针。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的“实质等同性”与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审批机制有背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形成“搭便车”和申请单位外部不经济,降低了企业申请新食品原料的积极性。申请新食品原料的单位需要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八个审查材料,其中有研制报告、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估等,需要申请单位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一个新食品原料审批完毕没有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是完不成的,同时还存在可能是不安全的风险,审批不过关。新食品原料一旦审查批准后,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要把新食品原料公布,那些也想生产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的其他企业就不需要再申请审批,也就是《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实质等同性”,不需要再审批,即可以“搭便车”,这个体制和制度导致申请企业投资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形成的行政审批上的收益被那些后来没有申请企业使用,形成申请企业外部不经济。没有申请并使用该新食品原料企业外部经济“搭便车”。这个体制形成企业都想“搭便车”,都不想冒险投入资金申请新食品原料。这个体制不符合成本和收益风险和收益对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这个体制降低企业申请新食品原料积极性,不利于新食品原料开发。
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出台后,要把食品和新食品原料整理出来,并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各项指标,便于社会公众对比比较开发各种食品。例如根据卫监督食便函(2008)140号便函,已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第13项桦汁浓缩液是食品,市场上也一直有桦树汁产品,但是我们在卫生部官方网上查不到。非官方网页有桦树汁可以药食两用。不知是否可以把桦树汁与卫监督食便函(2008)140号便函第13项桦汁浓缩液定为“实质等同”。建议卫生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明确历史上已审批的食品和新食品资源名单,并对非官方网站上的谬误给予纠正。
4、建议在《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加入鼓励开发新食品资源的指导思想并在审批制度中建立奖励机制,申请并通过新食品资源审查的企业,引导社会和企业关心开拓新食品资源,丰富人类食品宝库。
[责任编辑: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