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电视网讯 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被钱迷昏了心智,置法律与老百姓的食品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毒豆芽”,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罚。近日,梁山法院对王某、刘某等八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梁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粮油门市部期间,为增加豆类原料的销量以谋取更多利润,在向生产豆芽的客户刘某等七名被告人销售绿豆、黄豆、黑豆的同时,多次向七名被告人销售新型植物调节剂“护芽使者”01号、02号、无根豆芽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豆芽。被告人刘某等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润,多次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自被告人王某处购进的新型植物调节剂“护芽使者”01号、02号、无根豆芽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并将产出的豆芽销售给他人。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所销售的添加剂中检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56号公告中规定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刘某等七名被告人所生产的豆芽中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
梁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仍向他人出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法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刘某等七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梁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等七名文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通讯员 王玉申 郭长征 翟亚坤)
原标题【梁山:利欲熏心生产“毒豆芽”自食恶果判刑并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