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龙泉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3月15日是一年一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是和消费者紧密相关的话题。今(10)日从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在猪血旺里添加甲醛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从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夫妇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鲜防腐,在购买的生猪血里私自添加甲醛,销往多家市场。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王德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沈静娅(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俩人共计罚款4万元。
考虑到夫妇俩尚有幼女无人照看,法院人性执法,对妻子沈静娅缓期2年执行,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43岁的金堂县人王德顺和44岁的金堂县人沈静雅是夫妻,居住在龙泉驿区十陵街道青龙村。从事猪血买卖的夫妇俩从2008年5月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从龙泉驿区平安场某生猪定点屠宰场购买生猪血后,王德顺从由其运送到位于该区十陵街道青龙村的租住房内,再由沈静娅将生猪血加工成猪血旺。
为达到保鲜防腐的目的,沈静娅在猪血旺内添加了从他处购买的甲醛。加工完后,王德顺、沈静娅将含有甲醛的猪血旺送至该区西河镇某综合市场及十陵街道某临时市场等地,销售给摊贩李强、曾文文等人,一直持续到2013年8月,以谋取非法利益。
去年8月1日10时许,龙泉驿区工商分局对李强、曾文文摊位上经营的猪血旺进行食品检测时,发现两人经营的猪血旺均涉嫌非法添加甲醛,遂对查获的猪血旺进行抽样并封存。当日18时许,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商局对沈静娅、王德顺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挡获沈静娅,查获已添加甲醛的血旺60公斤。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监督检测站成都站检测,沈静娅生产的猪血旺内含有甲醛203mg,李强销售的猪血旺内含有甲醛79.5mg,曾文文销售的猪血旺内含有甲醛123 mg。2013年8月2日,王德顺被挡获归案。
据悉,甲醛为国家明文规定的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经审理,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静娅、王德顺在生产、销售的猪血旺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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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使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将石灰水掺进牛奶中等。甲醛作为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常常被不法商人用于水发食品、面食、蘑菇或豆制品中,以增加食品的光泽、口感,或用于防腐,具有较强的毒性,可致人体头晕、乏力、免疫力下降等,严重者可致人体患鼻癌、血癌、淋巴癌的几率大幅上升。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