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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宋华俊 韩小安 记者 李静)王某于2012年年底在苏州某大型超市购买了8瓶单价为518元的法国进口红酒。一次,王某与朋友畅饮该红酒之后,朋友因胃部不适至医院就诊。
王某发现红酒的灌装日期是2001年11月13日,保质期10年,王某购买时该红酒已经过期13个月,与超市交涉不成后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4144元价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
审理中,该超市认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因此葡萄酒不存在保质期一说,超市没有销售过期产品,王某也无法证明朋友饮酒后不适与该葡萄酒质量有因果关系,故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出售的葡萄酒既已标注保质期,应受该标示保质期的约束。超市销售过期葡萄酒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请求价款十倍赔偿应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该大型超市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 [卖过期红酒 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以上内容来自: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纪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