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高价买的“五常米” 为啥是“普通米”?
时间:2014-03-11 08:04  浏览次数:

商报图形 王若静 制

商报图形 王若静 制

  商报记者 韩政

  实习生 张智明

  五常大米是国内知名的优质大米,备受消费者青睐。可是南岸市民强先生在超市购买了7袋“五常稻花香”后发现,该产品多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起诉到法院维权。近日,南岸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698元,并五倍赔偿。

  优质大米成普通大米?

  2012年2月18日到5月20日,强先生在重庆一超市陆续购买了7袋“五常稻花香”大米,其中10公斤装5袋,5公斤装2袋,共计698元。该产品由黑龙江省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装上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志,执行标准GB1354-2009,质量等级为优质。

  事后,强先生从网上查询得知,该产品多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是生产企业未取得“五常大米”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志使用权;二是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是普通大米的国家标准,而不是“五常大米”国家标准;三是“五常大米”的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分为优质一等、优质二等,该产品标签上却标注“质量等级优质”;四是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1354-2009中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的等级标注”,而未按规定标注产品名称的质量等级。

  强先生认为,该大米近6元一斤,价格是普通大米的一倍多,没想到自己花了高价买的优质大米,却与普通大米无异,觉得自己受到欺骗,于是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款损失698元,支付五倍赔偿金3490元,支付交通费、误工费、打字、复印、制作费248元。

  超市退款并赔偿349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依法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这些证件符合法律规定,该产品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原告购买大量产品并非用于消费,并且之前在其他法院起诉过也得到了赔偿,存在恶意购买恶意欺诈之嫌,故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强先生在被告处购买了大米7袋,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该产品执行的普通大米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在该标准中,要求凡是用本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本标准的名称和等级标准,原告购买的产品标注的品名和质量等级与该规定不符。同时该产品上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志,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大米取得了该标志使用权。

  此外,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五常大米标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志是否属实、以及质量等级是否适当的义务,但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近日,南岸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强先生货款698元,赔偿3490元,共计4188元。




上一篇:萨日娜吃泡椒凤爪吃伤喉咙   下一篇:茅台:顺势而为风光无限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