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建材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3年4月,消费者杨某在经开区某建材商行购买部分建材并安装使用。后水管堵头无故损坏,家中大面积积水,部分家具及地板损坏变形,造成约8000元经济损失。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协商,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经营者认为损失是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不同意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水水管堵头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故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此,县消费者协会及时联系该建材门市部、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共同到场,依据《消法》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对生产经营者引导教育。最终,经营者与生产厂家承诺共同赔偿消费者3000元经济损失。
种子纠纷维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年底,陈某在肥西县上派镇某苗木繁育场购买40袋多年生黑菱草种子,价值11800元。后发现该草种实际为一年生,陈某损失巨大,诉至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这一行为侵害了陈某知情权。工作人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做出调解:1、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陈某购货款10000元;2、经营者回购陈某28000余元草皮。两项合计为消费者挽回38000余元损失。
食品安全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3月27日,消费者田某在合叶高速新桥服务区购买3个茶叶蛋,食用后出现呕吐、四肢乏力等症状,怀疑鸡蛋存在变质问题,遂投诉至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现场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经营者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十一条、《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最终,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1300元现金。
食品标签瑕疵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3月9日,消费者潘某在经开区某超市购买了三种袋装食品,总价值高达52122元。后消费者以这三种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同时赔偿其十倍货款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使用价值未受影响,但由于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故仍属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工作人员遂依据《消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出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购货款,同时支付消费者12096元现金作为补偿。对于该商家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水票纠纷维权案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0日,消费者张某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从高刘镇某饮品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若干水票,目前尚剩余99张,价值约1500元。但近期该公司营业网点撤销,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余票无法兑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其营业网点已经撤销。工作人员设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并依据《消法》第四十七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对其说服教育:因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现公司方面以经营不善为由拒不提供服务,属违约行为。最终,该公司承诺将消费者余票兑换成其他公司水票,对于其他消费者余票,也一概免费兑换。
商家虚假宣传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8月,消费者程某在上派镇某空调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变频空调,价值3800元。回家后发现该空调并非商家宣传的变频系列,遂找到商家理论,但交涉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属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工作人员遂依据《消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引导教育经营者。最终,经营者同意无条件为消费者做换货处理。同时,对该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工作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住宿服务瑕疵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4月29日,消费者李某入住三河镇某酒店。由于其客房紧邻电梯,噪音较大,致使消费者整晚都未能正常休息,给本人精神上带来损害。结账时,消费者要求打折,但酒店方只同意将住宿费用零头去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由于经营者提供服务存在瑕疵,未尽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索赔。在工作人员调解下,酒店方面同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200元现金。
手机质量纠纷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12月6日,消费者王某在三河镇某手机经营场所购买某品牌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099元。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两块电池生产日期分别为5月份和8月份。消费者怀疑该手机被使用过,系翻新后二次销售的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八条相关规定,该商家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索赔。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品牌、同型号手机。
皮鞋质量纠纷维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12月31日,消费者倪某在上派镇某皮鞋店购买某品牌皮鞋一双,价值300元。后该皮鞋出现部分脱胶现象,消费者认为该皮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但经营者认为脱胶是由于消费者穿着不当造成的,与质量无关。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未能保证质量,属于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调解下,经营者同意做换货处理。
快递物品丢失维权案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0日,消费者张某在某快递公司邮寄三部手机,价值13500元。后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不慎将手机丢失。双方在赔偿问题方面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经营者这一行为属侵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由于消费者未对贵重物品保价,且存在一定过失,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70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