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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工商部门提醒:购物保留凭据 投诉才有依据
时间:2014-01-23 14:09  浏览次数:

工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12月,商品类申诉举报共114件,排名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器21件、通讯产品14件、食品12件,分别占整个商品类申诉举报的18.42%、12.28%、10.53%。而纠纷产生原因多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不履行“三包”。

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工商部门公布三个典型案例供市民参考。

案例一:

三包期内维修 注意索要修理记录

市民投诉:日前,家住花溪区桐木岭的程先生,在花溪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899元TCL彩电,使用没多久,彩电就出现黑屏现象,在送修两次后,彩电依然不能正常使用,程先生与商家协商换机,商家只同意再修理一次,修不好才能更换。经调解,电器商场同意更换一台同品牌的电视机。

案例分析: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工商提醒: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如果出现性能故障问题,维修时一定要索要修理记录和证明,只要经过两次维修仍然修不好,就可直接向销售商提出换新要求,而维修时间过长的话,也可提出换新要求,因为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一旦超过指定时限,就能向商家提出商品更换的要求。

案例二:

购买电子产品 勿忘索要正规发票

市民投诉:近日,家住惠水县的姜先生在花溪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价值1990元的“三星”手机,用了两天后出现自动耗电、发热现象,于是到手机店要求退款或换机,双方协商未果。无奈,姜先生到花溪区消协投诉,要求手机店退款或换机。经消协协调,手机店同意给消费者换同款新手机。

案例分析: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消费者手机质量问题在“三包”范围内。另外,根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内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工商提醒:在购买通讯产品时,尽量注意销售商的经营手续,以及所售商品的销售手续是否合格,决定购买后要注意产品的三包手续是否齐全,并且不要忘记索要正规发票,以便作为解决问题的相关凭证。

案例三:

选购食品 应一选三看二注意

市民投诉:近日,潘先生在白云区龚家寨一超市购买了5袋山椒凤爪,在确认生产日期、保质期没有问题后,他付了款。回家后,拆开其中一袋准备食用,发现山椒凤爪的颜色不对,还有臭味。随后,他找到店家退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店家认为,食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标注的日期保质期也没有问题,出现这种情况责任不在零售方,于是只答应退货,潘先生向龚家寨工商分局投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后,店方退还潘先生货款,并给予1000元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显凭感观发现异常的食品,不需要鉴定,就可据此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商家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还购货款,并按货值10倍赔偿,还应承担消费者为此花费的体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费用。

工商提醒:选购食品应“一选、三看、二注意”。一选:选择去正规大超市消费。三看:先看食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再看有无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配料表”、“中文说明”;还要看食品包装袋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漏气,则不宜购买。二注意:注意到正规商场和超市进行选购食品;注意查对交易凭证并保留相关证据。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本报记者 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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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