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和老版《消法》相比,新《消法》更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权天平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的立场倾斜。新《消法》有哪些变化?哪些新规将成为消费者的维权利器?沈阳晚报特别邀请辽宁省消协商品监督服务部的何民为您做出解读。
经营场所安保不当应担责
【法条】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刚刚怀孕的刘女士去饭店就餐,因地滑摔倒导致流产。刘女士以地上有油污导致地滑为由要求饭店赔偿损失,遭饭店拒绝。
【解读】饭店作为经营场所,要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新法1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进行扩张性理解,包含了消费者自身安全,提供服务环境、场地、设备的安全。本条属于列举式,包含更多的场所在内。但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而论。至于刘女士摔倒流产必须证明是饭店原因所致,才可以要求赔偿。
缺陷商品召回附加民事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梁先生去年5月购买了一辆车,同年9月就接到4S店打来的召回电话。梁先生认为,在车被召回的时候,对方还应该提供一些实质性的补偿措施,如交通费、赠送保养、免工时费等。
【解读】新法19条指的缺陷产品包括指示缺陷、制造缺陷、设计缺陷、生产缺陷等,任何缺陷都应该及时召回,同时对缺陷产品处理方式不仅仅限于召回,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销售、警示、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新消法对召回范围扩充到对所有缺陷商品。至于召回费用,仅限消费者因此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召回修理的费用等等。
耐用品出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王女士以4500元在沈阳某商场买了一台冰箱,没过多久就出现无法制冷的情况。王女士认为冰箱有质量问题,多次到商场要求换机。但商场方面却认为是王女士使用不当所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解读】本条款是倾斜性条款,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进行了限定,仅仅适用于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间设定在6个月内。耐用商品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使用时间相对较长的商品。装修装饰工程具有隐蔽性、消费者短时间内不易察觉,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因此在这样的领域,设定这样的条件来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商品出质量问题七日内退货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胡女士花12800元买了台进口液晶电视,只看了一年,电视屏幕就出现问题无法正常观看。去售后保修,售后却以“平板电视的屏幕是电视机的主要部件,但不属于三包的范畴”为由,拒绝保修。
【解读】本条涵盖了所有商品都要有服务保障。如果除23种国家规定以外的商品,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合同法》94条解除合同的规定,都应该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应该进行换货和修理。
网上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张女士在某购物网站花299元买了一套床上用品,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花色、颜色均与卖家的宣传图片不符,遂提出退货,遭到卖家拒绝。
【解读】本条适用远程购物、非现场购物和非实体店铺购物等。目的是防止消费者购物冲动,因为消费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商品,仅仅通过图片、感官、经营者的描述等就做出购买决定很唐突。本条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制定格式条款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王女士在美容店办了一张10000元的VIP会员卡,当初商家承诺是无期限卡。后来商家却擅自将使用期限变成三年,导致王女士的美容卡过期。王女士要求继续使用此卡,却被要求交1000元续卡费。
【解读】物权法规定卡内余额属于消费者,物权没有期限。格式条款的使用第一就是要就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醒,通过文字、网页的形式,提醒的文字要醒目、通俗易懂。同时仅仅提醒是不够的,要进行说明、告知。王女士遭遇的情况,属于不平等条款,是无效的。此外经营者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