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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法权益受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赵女士通过网络海外代购花1899元买了一款名包,到货后发现包是高仿货,提出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解读】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有协助义务,经营者一般在平台有保证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到网站上的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调解。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信息,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玩“价格戏法”将退一赔三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郭大爷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29元的衣服,结果结账时价格却变成了169元。郭大爷认为超市玩“价格戏法”,欺骗消费者,遂提出索赔。
【解读】是否构成欺诈很重要,只有构成欺诈才能按照本条索赔。欺诈由原法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比如涉及食品领域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涉及商品房领域优先适用《最高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本版稿件由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