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6 09:20 稿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编辑: 新闻广播 陈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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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3·15,也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央视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吸引了无数消费者的目光,又有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遭到曝光。
价格欺诈、无视消费者权益,皆因诚信缺失。商务诚信是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衣食住行大事小情,离不开各种商品、服务的买卖,就会发生市场交易,市场的顺利、高效运转,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诚信体系。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没人强迫人们去从事某项活动,但市场行为的结果是大家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人们出于自利性的行为,产生了利他进而双赢的结果,所以,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个好方法。但是我们也知道,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市场,假设所有的参与者都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而是伴随着欺诈和不诚信现象的。这就需要市场的管理者制定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有法律法规来为市场的诚信体系保驾护航。纵观商业文明较发达、市场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都离不开健全、完善、巨细无遗的法律法规。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商业文明和诚信体系还难言建成。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行规潜规则、霸王条款不时困扰消费者;而一些国际品牌在售后服务上,往往执行国内外双重标准,所谓“南橘北枳”,这些都说明,我们在市场诚信体系和商业伦理上,在用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的良性运转上,还要下不少工夫。新修订的消法近日正式生效,“七天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等新的条文规定,让消费者大呼给力,也切实见证着我们推进商务诚信,构建商业伦理的坚实步伐。
诚信是一种个人的道德品质,更应成为一个人内心的道德律令,这不仅是对于商家适用,对于消费者来讲同样如此。市场诚信体系需要买卖双方共同来维护。有新的消法来为消费者撑腰,同样消费者也有义务用自身的诚信和理性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比如说“七天后悔权”的入法,给消费者退换货开启了方便之门,但也给一些人恶意退货以可乘之机,加大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因此,需要消费者方面具备和商家同样的自律意识,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市场诚信体系。
每年的3·15都是我们集中关注消费者权益的日子,当然,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只在于3·15。要让每一天都是3·15,让消费者在一个放心、安心的市场环境下“有尊严地消费”,让市场诚信体系和商业文明更加牢固和深入人心,法律要有担当,舆论监督要持续给力,消费者也要敢于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