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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商局消保处解读新《消法》十亮点_综合新闻_唐山环渤海
时间:2014-03-18 08:47  浏览次数:

市工商局消保处解读新《消法》十亮点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志远 通讯员张东生)3月15日起,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作了如下解读。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解答: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消费者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如何索赔?

  解答:按照新消法第55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于《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赔偿问题,已做出了规定,以及按照《立法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所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经营者销售瑕疵商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一是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瑕疵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谎称正品。二是瑕疵商品不得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三是瑕疵商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解答: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五、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哪几种情况不能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解答:(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承担哪些责任?

  解答:(一)由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或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二)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哪些责任?

  解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就上述责任问题,由消费者选择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者选择其一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如何维权?

  解答:(一)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三)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九、什么情况下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一)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

  解答:(一)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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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