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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经济法》记忆要点(4)
时间:2014-03-18 12:09  浏览次数:

最低工资保障:不包含:1.(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2.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3.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4.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其特点是1.强制仲裁、2.仲裁免费、3.仲裁前置、4.仲裁一次不终局。2个例外:(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继续起诉;5.裁决先予执行无需担保;6.单位管理的证据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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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