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禁止销售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乳粉,禁止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进销可追溯体系和电子台账,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可追溯。此外,《办法》称,因"地沟油"犯罪获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办法》还要求相关部门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单"条件的,及时公布并按照"黑名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