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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4年后首修订 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惩罚力度(2)
时间:2014-01-06 10:28  浏览次数:

  如果食品相关产品进入到消费环节,出了问题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希望这次修订,这一法律责任也能予以明确。

  网购食品维权可参照新消法

  扈纪华:送审稿新增了关于网购食品的规定,并指出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旦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设计当初也考虑过进行先行赔付的方式。但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为了健康发展,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平台上不合规的商户进行清理,所以一旦加上“先行赔付”这样的要求,反而会导致网络交易平台不敢随意清理商户了。

  所以考虑到这一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把网络平台销售单独列成一条,首先是只有符合资质的商户可以进入网络平台销售;其次网络平台要让商户提供地址、电话等信息,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商户进行投诉索赔,如果信息有误或者商户无法赔付,再由网络平台先进行赔付。这样做既照顾到了消费者,又照顾到了网络的正常发展。所以我建议《食品安全法》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一下网络销售部分的条例处理。

  冯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我们在2012年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时曾经加入了相关内容,要求凡是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在网店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但即便如此,我们仍感觉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网络上的食品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我认为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大家在一起讨论讨论就能够制定完善的。虽然在送审稿中提到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但却只涉及到了最基本的管理,还是没有说清楚在全媒体、全网络时代,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逐项具体管理措施。

  我觉得与其像现在这样试图用一则条款把这件事说明白,还不如把针对网络上的食品交易管理完全授权给某一个具体部门来负责,我想这样操作可能会更符合我们现在的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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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