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现状,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该公告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他商标或者商品名;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