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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公告,进一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提出明确要求。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若发现违反公告要求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对不合格生鲜乳应主动报告主管部门采取销毁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崔翼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