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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引纷争,打假人昨日败诉后表示不服
时间:2014-03-13 11:42  浏览次数:

  付先生分批在超市的不同门店购买了29袋某品牌牛肉粒,发现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添加剂有问题,随后他将超市方、厂商都告上了滨湖区法院,要求以一赔十。在庭审现场,付先生的身份遭到质疑,被告方认为付先生的消费行为有“营利目的”,是非正常的消费行为。法院怎样认定付先生的消费行为,最终该案又是如何判决呢?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分批购买29包“问题”牛肉粒后状告厂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根据国务院第503号令……”昨日,在庭审现场,原告付先生做足了功课,举出了不少法律法规条款对自己的诉请进行辩护。付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呢?原来,2013年4月他在某超市的不同门店分批次购买的某品牌的29包牛肉粒,牛肉粒的外包装中的配料表里都注明有“牛肉香精和脱氢醋酸钠”,付先生查询得知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并没有这两种添加剂的名字。“这涉嫌生产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产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付先生将超市、生产厂商告上了滨湖法院,要求以一赔十。

   被告质疑原告有“营利目的”

  “只是不同的表述而已。”针对付先生提出的问题,生产厂商解释,有证据可以证明,产品配料表中的“脱氢醋酸钠”和国家标准中的“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是同一种食品添加剂的不同称谓,其英文名、化学分子式、成分、国际编码完全相同。而配料表中的“牛肉香精”也是标准中的“食用香料香精”。为使消费者明了香型,才故意将其标识为牛肉味,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被告方指出,付先生在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期间,在多家超市并非生活性地重复、大量购买某些产品,随之起诉这些超市,并提出高额的赔偿,“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行为”。被告方质疑付先生的消费者身份,并认为他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诉讼为方法的非消费行为。

   法官: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公民的消费目的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只要公民从经营者处按零售价格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未予以转让销售,即为消费行为。作为生厂商,只要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以消费者购买系争食品是否明知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否出于善意为前提。因为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付先生将购买的食品转让或出售,所以对于付先生的消费者身份,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付先生提出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因为食品外包装标签中未使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不够规范,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付先生的损害,所以付先生仅以标签上未使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案件中的外包装标注不尽规范,亦非民事诉讼应予调整范围。

  “我会继续上诉,到时新消法已经实施了。”庭审结束,付先生对于“身份的质疑”没有过多地正面回应,但他承认曾经打过几起消费官司,他表示会继续上诉,届时新消法已出台,他认为这对于他打官司而言是利好,官司的胜算会高些。(向往)

  原标题:食品标签引纷争,打假人昨日败诉后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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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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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