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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消息(记者夏石福)近日,广西梧州市兴隆保健食品厂生产的宝丰龙牌龟苓膏中调味糖杯被消费者误认为无证生产(详见本报1月8日报道)。日前,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致函本报,称宝丰龙调味糖杯早在2011年就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违反国家相关法规。
1月10日,本报收到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回函,称梧州市兴隆保健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宝丰龙牌龟苓膏中内附的调味糖杯,已获得调味料(液态)生产许可证。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50403070093,发证日期:2011年12月14日,发证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图为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致本报函件。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宝丰龙牌龟苓膏中的调味糖杯系持证生产,梧州市兴隆保健食品厂未违反相关法规。
1月12日,梧州市兴隆保健食品厂负责销售的祝先生将该厂获得的调味糖杯生产许可证发到本报。经仔细核对,记者确认宝丰龙牌龟苓膏调味糖杯为获证产品。
祝先生告诉记者,梧州市兴隆保健食品厂成立于1995年,是广西龟苓膏行业中的老字号,质量方面从未出过差错。为避免消费者误解,该厂已决定对宝丰龙牌龟苓膏(调味糖杯)系列产品启用全新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