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扰乱了市场秩序。企业失信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欠款逾期不还。逾期不还款的动机中,有的是善意的,比如因为自身资金周转不到位,确实没钱可还;而有的是恶意的,比如故意欺诈;但企业信用的体系是一个链条,如果链条中有一个环节是恶意的,整个链条都会受到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6.46万亿元,同比增长22.4%,比上年增长了8.4个百分点。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有67.4%的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付款,这一比例与2009年的72%相比,下跌了6.4%,但由于交易规模的扩大,被拖欠付款的绝对数额并未下降。另据有关机构的调查,2009年,我国逾期账款平均超过60天的企业占33%,较2008年同期增长了50个百分点。企业坏账率较高,且合同履约率低。据有关专家介绍,企业在国内进行交易的话,货款回收通常需要90天左右。而在国外,平均回收期大概30天。这样一来,国内一年只能周转4次,不仅限制了交易的规模,加大了资金投入的成本,也加大了融资的难度。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楼茂兴说,该公司每年打假的直接费用支出达数百万元,而由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市场份额损失、信誉损失则难以计算。
一些极端的诚信缺失事件突破了法律底线,影响社会安定。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守信者遭受损失,劣币驱逐良币,驱使很多讲诚信的“好人”变成了“坏人”,人们从不敢诚信、不能诚信发展到最后不愿诚信,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今年媒体披露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使人们对市场失序状况的失望、对执法不力的忧虑等消极情绪快速扩散。不信任的社会心理集聚后,会使有些人无视法律存在,做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例如,每年岁尾年初,由拖欠工程款引发的众多农民工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使社会付出巨大维稳成本。
诚信缺失成因复杂
诚信缺失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原因十分复杂。政府部门、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的诚信缺失,主要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造成的;而这些领域的诚信缺失,又造成了全社会对诚信的怀疑。
分析政府部门失信原因,可仍以政府采购为例。在一些地方,导致政府采购失信,主要是监督不到位、法制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三个因素。在政府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不同程度存有漏洞。在审批关中,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其好处的企业过关,其中还存在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招投标关中,出现不少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情况。在公告关中,往往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政府采购制度上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
采购权力的高度集中是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的首要原因。例如,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也办不了手续。有研究者认为,“这样的权力集中形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分析企业失信的原因,可选择食品行业为例。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从制定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抽查力度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如,2009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监管制度的推动下,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取得较大进步。2010年,质检总局抽3593家企业3857种食品,批次合格率94.6%,实物质量加权合格率达98.6%。然而在食品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的同时,食品安全事件仍被频频曝出,对社会形成冲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尤其折射出三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食品行业自律不够。今年3月22日公安部公布的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假酒、假劣牛肉等案件无一不是“人为”因素造成,反映出行业诚信道德低下问题。当前政府无论从法律、标准制定还是监管力度上都下了很大功夫,而有的企业就是熟视无睹,无所畏惧。比如,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标准,可还是出现“染色馒头”,这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
二是“重终端抽查,轻过程监管”的监管方式给不法分子带来机会。全过程监管不足、惩处力度有限,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处理,取决于超市和供应商的协议,有的供应商要求退回食品,至于这些食品是否销毁处理,就只能看企业的自觉性。监管人员明显疏于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事实上,按照标准抽检执行起来很简单,但要发现一种标准中根本不允许添加的物质,就像海底捞针。如果监管部门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一些“问题”企业就容易被发现。
三是违法成本低使得某些食品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首先,法律惩处力度不足,震慑作用有限。据有关报道,在查办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学者认为,目前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根本不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其次,违法食品企业赔付成本过低,难以伤及筋骨。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款,可以达到10倍,但仍然太轻。而且,目前食品安全事件诉讼案采取的是一对一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这种方式对企业无关痛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