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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关于群体性欠薪案件执行现状的调研报告(20
时间:2014-04-14 14:09  浏览次数:

  伴随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与周期波动,企业群体性欠薪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频发不仅损害工人的切身利益、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辖区稳定,对法院执行工作也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为了解群体性欠薪案件的执行现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专门对2009年至2013年间该院立案执行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与难点,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群体性欠薪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单一企业拖欠10人以上工资为统计口径,2009年至2013年,松江法院共受理群体性欠薪执行案件2249件,涉案总金额高达2885.88万元。从有关数据分析,此类案件总体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收案数呈波浪式分布。其中2010、2012年处于高位,收案数分别为638件和613件。在涉案金额方面,基本与收案数呈现正相关关系,最高涉案金额也是在2010年、2012年,分别为967.76万元和715.18万元。

  (二)涉案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等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以2012至2013年为例,立案的992件案件中,涉及制衣服装类企业案件482件,占比48.59%;餐饮食品企业案件313件,占比31.55%;涉及电子制造类企业案件120件,占比12.1%。

  (三)拖欠单人工资金额不高。在2012至2013年受理的992件群体性欠薪执行案件中,拖欠个人工资1万元以下的579件,占比58.37%;拖欠工资1至3万元的327件,占比32.96%;以上两者合计占比为91.33%。

  (四)涉案企业自动履行率低。以2012至2013年执结的862件案件为例,通过拍卖企业资产清偿拖欠工资的389件,占比45.13%;通过欠薪保障金垫付的379件,占比43.97%;而涉案企业自动履行债务的占比较低,仅为9.63%。

  二、群体性欠薪案件的执行特点

  (一)企业负责人跑路现象较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在遇有经营困难、入不敷出时,外地投资者为了逃避债务减轻损失,往往在转移财产或抽逃企业资金后下落不明。尤其在现行企业经营监督欠缺的背景下,企业经营者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试图利用跑路来保存部分资金。

  (二)案件中可供执行财产有限。通常此类企业的经营状况在案发前就持续恶化,厂房也多为租赁,有价值的财产被转移殆尽,只剩机械设备或者半成品原料。即便进入执行变现程序,此类机械设备与原材料也因专属性较强等原因致流拍率较高,财产变现效率低。

  (三)启用欠薪保障金垫付工资成为常态。案件执行中,为及时兑现工人工资,减少不稳定因素,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条件时,依程序启动欠薪保证金垫付工资,待法院在案件执行到位后再偿付保障金。

  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

  (一)工人维权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此类案件中,工人维权方式单一,尤其在案发初期,为引起社会重视多通过非理性手段闹访、上访,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执行过程复杂,牵涉利益链条多。群体性欠薪案件有涉及金额大、人数多、送达难、不稳定多发因素等特点,执行过程中牵涉的各种利益方也复杂纠缠,真假难辨。如普通债权人或者买卖合同债权方,仅凭字据要求对执行款参与分配,但对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更有甚者以虚假字据要求对拍卖款参与分配。

  (三)现行欠薪保障金垫付范围有限。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范围仅限于工资以及因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的部分,但案件申请执行的范围远远超过此。如该院在执行某餐饮公司欠薪的案件中,除拖欠工人工资外,还包括加班补贴、销售提成、考核奖等,而且这部分数额所占比重在整个拖欠金额中较高,因不能对这部分拖欠款予以垫付,导致当事人对此异议不断。

  (四)优先分配工资无明确法律依据。民事执行中优先分配工人工资并无明确法律依据,而仅在法律法规中作了程序性的规定。这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不配套,致使法院在优先分配工人工资时只能依据政策文件与通知,缺少权威性和严肃性,也难以得到其他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影响了执行工作效率。

  四、完善群体性欠薪案件处置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的联动化解机制。群体性欠薪案件关系辖区稳定,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当建立广泛的联动机制,由地方党委政府、法院、相关部门共同成立领导联动小组;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向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恶意欠薪企业进行制裁;加强司法与行政制度的衔接,做到司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形成合力。

  (二)强化案件执行管理流程。首先,加强立审执兼顾,建立专案绿色通道。对于立案时带有群体性苗头的欠薪案件,提前主动介入保全财产;执行中建立拍卖绿色通道,缩短财产变现周期。其次,注重细节,创新提升执行质效。注重做好沟通疏导工作,建立执行代表人制度,避免不理性参与引发纠纷。最后,以保障工资为首位,灵活变通处理案件。针对老板跑路后拖欠多头债务的复杂困境,坚持从优先兑付工资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与抵押权人、首封债权人、普通债权的关系以灵活变通处理案件。

  (三)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刑事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但目前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原因之一在于缺乏细化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该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数额较大”的数额等其他具体情形,应逐步树立典型案例,落实对该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与运用,规范实践中的操作,以通过刑事制裁手段进行有效打击,发挥刑法应有的震慑和惩罚作用。

  (四)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采取干预手段,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尽快完善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检查,通过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与范围;加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断推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优化欠薪保障基金运作机制。

  (课题组成员:徐国泉 黄文昭 管忠辉 徐晓枫 张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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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