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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4]114号
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66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部分工作下放到市(州)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自2014年4月25日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启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专用章”。原“四川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四川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专用章”同时作废。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