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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创建“食安山东”示范企业
时间:2014-06-20 08:31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马永刚) 日前,山东省食安办制定系列方案,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实施创建食品示范企业。本次创建活动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餐饮服务品牌示范等。

  据了解,6月开始创建的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工作已全面展开,其目标是到2014年底,各市创建示范企业不少于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3%。到2015年底,各市创建示范企业不少于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15%,全省争取创建300家示范企业。

  记者注意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即可参与。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必备的条件是,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生产场所与环境、设备设施、人员与制度、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等方面,能够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制度;通过GB/T22000或HACCP体系认证,且体系有效运行;出厂产品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实现先培训后上岗;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据山东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组织申报、市级审查、满意度调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定发布等程序后,将于12月向社会发布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名单。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示范企业有权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安山东”标识。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组织复评,不再符合示范企业标准的,予以撤销。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动态监管,不能持续保持示范企业标准的,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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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