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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海欣食品:《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14-07-18 03:08  浏览次数:

[公告]海欣食品:《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14年07月17日 17:03:33 中财网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改、自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
际情况,现行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
如下修改: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项项时还可
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
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
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
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
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
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
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
间。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
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
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
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
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
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
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送达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
书面方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的
同时,原章程废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国家对优先股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的
同时,原章程废止。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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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