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超市买东西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可是如果您不小心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您该怎么办呢?
3月1号下午,家住西安莲湖区的胡先生在西安北关人人乐超市购买了一大包盼盼法式小面包,结果却发生了很不愉快的事情。
消费者胡先生:中午一点左右吧,两点。小孩突然想吃面包了,打开以后,当时我们没注意。然后是老太太老爷子发现了,然后一算这个日期不对。
原来,这面包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8月18号,保质期是六个月,那么到3月1号就已经过期10天了。发现面包过期后,胡先生就拿着当时的购物小票和剩下的面包来到超市,要求超市作出赔偿。
消费者胡先生:超市员工说是赔偿五百块钱,或是五倍。然后他们又说十倍,最后是二百块钱,我给他们提出的是五千块钱。
胡先生说自己购买的面包价格是12块9毛钱,但要求超市赔偿自己5000块钱是因为超市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不积极。最让人生气的就是事发后,对方连询问情况的电话都没有。还有就是想给超市提个醒,在吃的上面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而超市的客服部经理告诉记者,超市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高给予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所以自己也没有办法。
西安北关人人乐超市客服部李经理: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我们工作的失误。给胡先生也造成不便了。作为我们来说,也是很诚恳地给胡先生道歉,但是如果说是五千块钱,我们确实没有办法给顾客去解决。
虽然经过两天的沟通,但双方却因为赔偿问题还是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我们又应该如何正确的去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呢?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到这个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的惩罚性的赔偿,并赔偿损失。那么马上在3月15号要出台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如果说经营者给这个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这个过期的产品或者伪劣的产品也可以向这个工商部门或者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这个工商部门或者是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个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