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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维权二十案(2)
时间:2014-03-17 12:22  浏览次数:

  第九案:天目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
  经证监会查明,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已构成虚假陈述。在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7月25日之间(含25日)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在2012年7月2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针对天目药业之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提起索赔。

  第十案: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
  经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汉王科技并因此受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2011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包括发行阶段),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第十一案: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家化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认定,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未进行审议及2009年度累计3 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等问题。上海监管局要求上海家化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二案:华鑫股份大股东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
  2013年8月2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仪电集团因未依法披露相关持股情况而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该股票曾用名为“上海金陵”),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仪电集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律师团队并提示,该案管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比较规范,惯例是在六个月内审结,而且该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通过起诉获得赔偿。

  第十三案:宋都股份虚假陈述案
  2013年7月15日,宋都股份公告,其接到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7名责任人)》,对宋都股份年报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作出处罚,相关责任人被处证券市场禁入。
  在2006年2月16日到2008年5月31日之间买入过宋都股份(国能集团)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09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宋都股份(国能集团)股票,并且在2013年7年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记者了解到,目前,由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已在受理阶段。

  第十四案: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案
  2013年11月21日,恒天海龙(原山东海龙)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恒天海龙具体违规事实有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关联方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及与其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均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证监会认定,山东海龙2009年、2010、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买入恒天海龙,并且在2011年9月2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五案:亚星化学虚假陈述案
  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3年2月8日,公司再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4项违法事实。
  在2009年1月16日到2010年11月16日之前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2010年11月15日到2011年11月4日之前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1年11月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六案: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案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累计金额为46 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对其勒令整改,深交所也对宏磊股份进行公开谴责。
  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3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股票,在2013年4月23日之后卖出宏磊股份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

  第十七案: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
  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公告称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置换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证监会认为,鲁北化工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事项以及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在2006年5月24日到2009年6月13日之前买入鲁北化工股票,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该案诉讼时效2014年5月23日届满,时间已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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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