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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维权二十案(3)
时间:2014-03-17 12:22  浏览次数:

  第十八案: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
  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认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股票,在2013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本次索赔。

  第十九案:水井坊虚假陈述案
  2013年10月11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水井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买入水井坊股票,在2013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二十案:多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案
  2013年12月12号,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李勇鸿、鲜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勇鸿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调查后,最终认定李勇鸿、鲜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在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买入多伦股份,并且在2012年7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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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