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里购买了姚生记核桃仁,发现包装上写着“百年姚生记”。细究之下,不但超市拿不出百年的历史证明,而且该商标未经注册。
较真的消费者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并道歉。但由于拿不出十分有利的证据,法庭最终被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
昨日,萧山法院九号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姓陈,自由职业。去年8月,他花1500多元从世纪联华超市南秀店,买了16罐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包装上有“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十个字。
“真的有百年历史?”第二天,陈先生到超市要求对方解释。等了10天,超市方表示无法提供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有百年历史的证明材料。
较真的陈先生又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举报,而根据区工商分局市郊工商所给他的材料显示,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把“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作为商标于2012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目前尚未获得批准,属于未注册商标。
后来,陈先生又跑到企业所在地滨江区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姚生记这家食品企业只创办了12年,并非是一家“百年企业”。
陈先生认为:超市把关不严,致使外包装有问题的食品流入,涉嫌违法。于是,他提起诉讼,提出以一赔十的赔偿要求,并要求超市道歉。
■激辩
陈先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列举了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百年姚生记的产品也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规定。产品商标中出现“百年”字样,有夸大宣传的嫌疑。
“商家使用汉字要符合整个社会基本用字的习惯跟基本理解方式。”陈先生说,一家只有十几年历史的企业,怎能宣传成“百年”。
被告方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南秀路连锁店派出了代理律师“应战”。
对陈先生的说法,律师给出的答辩意见是:商标的使用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商标,一种是未注册商标,都是可以使用的。究竟是否违法,还需要商标部门来认定。
姚生记公司在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郊分会发回的函中解释:建设成为可长久发展的企业愿景永不动摇,“百年”并非具体数据上的百年,指的是长远的意思。该协会于去年8月30日向陈先生做出回复,认为该标识并非夸大宣传。
■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中,陈先生始终拿不出更有利的证据,反而将自己的赔偿要求一降再降,由最初提出的一赔十,改成了一赔七,最终决定退一赔一。
不过,即便如此还是遭到了被告方的拒绝。
由于被告拒绝调解,法庭合议之后,当庭做出了宣判,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相关诉讼请求。
为什么?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一般关注食品的品牌、生产厂家、食品成分及保质期等要素,虽然百年姚生记的标识会让消费者产生不同的理解,但并不会影响到消费群体对该产品的购买判断力。
法官宣判后,陈先生表示将继续申请上诉。